本人上月中旬通过**快递公司,从南溪县寄送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到上海市复旦大学我小孩处,小孩收货时,当着送货人的面打开包装验机,发现电脑有碰撞导致的物理损伤,电脑已不能启动。当即与送货人返回**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并在送货单上签字,货物损坏拒收。
上海**在场工作人员说:“是发货那边没有包装好,应该那边赔。
南溪这边公司说:”你看着我们包装的。整得那么扎实。”并且告诉我:你放心把手机号留下,我们会请示上级公司后尽快给你满意答复。
今天南溪公司的负责人给出了赔偿说法:“根据邮政法,你那邮件没买保险(确实没有买),只能赔付邮资10倍的金额,(电脑邮资40元)。 请问律师:他所说的邮政法是这样规定的吗?邮政法适用他们这样的快递公司吗?如果适用,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矛盾吗?请你帮助我:告诉我,我现在能采用什么办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追回更接近损失金额的赔偿。
2009.03.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