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2年9月16日患者腹疼到某一医院就诊,诊断为子宫内膜异位症,医方对患者说此病不能治是癌症并要切除子宫.于2002年9月19日做子宫切除手术,术中又将其左卵巢切除,术后病理子宫为正常(增生其子宫内膜),被切除的左卵巢医方未做病理,术后患者病情加重反复到医方查看、复印病历。后得知,从医方复印的病历都是假的,包括入院通知、住院志、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宫颈刮片单、手术记录等全是假的。于2003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医疗纠纷委托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是病历档案是假的。经过检察院认定后,一审法院判患者胜诉。医方不服上诉二审,二审发回一审重审,医方趁机继续造假,之后去西安鉴定,西安鉴定人袒护医方,利用医方造的假证据,出具假的鉴定结论,被患者识破。2006年在一审重审时,法庭判患者胜诉。医方二次上诉到二审,二审再次发回重审,现在正举证期间。想咨询:还需要再做一次指印、笔迹鉴定吗?如果说,法庭依据检察院鉴定的结果判患方胜诉,是否合法?

损害赔偿
2009-03-08 15:37: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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