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原工作单位是国企机电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1993年总公司投资并提供办公场地成立了分公司,员工6人是各科室抽调的,要求分公司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每年上交总公司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经过大家几年的努力,分公司效益很好每年盈利。2001年总公司在破产前注销了它下属的分公司。总公司注销分公司后,为了解决这部分人以后的吃饭问题,没有抽回资金和办公场地,把它作为这6个人自谋出路的启动资本。2002年原分公司经理和会计在其他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这全部资产作为两人的股份,注册了一个新公司。其他人成了打工者。最近两人之间出现矛盾,大家才了解了真相。决心要讨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权益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