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招待所,原先由我签出职工内部承包协议,转包给外单位的老板做(单位是同意的),由老板帮买社保,这样我就算停薪留职了。今年二月承包到期了,原外单位的老板想继续做招待所,就私下跟单位谈好了价,但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人想停薪留职出去,这样就要竞标,结果单位定的标底是跟老板谈的价,并写下注意事项:此次竞标职工没有直接经营权只有参与管理,交2000元押金,投标到的退回1000元,收取1000元押金(为招待所承包押金),同时讲高出标底部分自己出。跟单位反应,单位说不合理你就回单位上班。明知竞标不合理,但为了能继续停薪留职,就竞标了,结果投到了。职工内部承包协议的乙方是我和原老板,共同签名,但单位不给我协议书,正式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写名我不能参与经营,现在我想通过法律程序拿回经营权由我自己经营,不知能否行得通,而且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