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08.01.10.偶然看到我原来工作的\\\'华龙实业总公司\\\'(集体企业)在97.04.30.镇工办下属将公司转制给公务员为私营,事前没有职工讨论大家都不知,受让人无出资,公私帐目无交接,蛮横地把所有在册职工无条件停薪解散.因我留守到98年退休,也没有完全解决退休金和在职时的欠薪等事.这样的\\\"转制\\\"合不合法律?区里说集体制企业是指国营及大集体,这和国务院(1991)88号总则第二条大不相符,有无地方法规依据?再;事后97.05.21.镇工办又以证明;\\\'实业公司歇业.歇业后所有债权债务,人员等事由原华龙实业总公司处理\\\'为由准予更名转私.既原公司消灭,应由开办它的或主管来负责.这\\\"协议\\\"和\\\"证明\\\"两文件应以哪个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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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3 15:14: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