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在**置地公司总部签订合同,当时在场人,业务员唐*,主管何*同时缴纳3个月房租得到收据(盖章)
后分别于9月和1月交了两次房租,每次都是到**置地总部交给唐**和主管何**,但是只是打了收据,有签名,但是无盖章
2009年2月底,唐**,何**等人先后离开**置地,我不知情
2009年3月2日,**置地来电话说公司无我租房的记录,要求我补偿房租,后直到我出示交房租的收据,**置地又推托说承认我有盖章的房租,不承认我无盖章的收条,要求我补偿没盖章的房款
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