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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心脏病请假96天,病假:2008.09.16-2008.12.22,2008.12.30被公司书面通知因健康原因解除劳动合同,2009.02.05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在职期间,公司及个人均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想问:能否向公司要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及医疗补助费的50%的增发医疗补助费。这部分费用是原公司承担还是从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在原单位已工作1年4个月。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3-05 1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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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