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包袋厂的版房主管,在09年1有份公司停厂后回家过年。节后回到公司向副总提出口头辞职,并交代了我的移交工作,但没有正式的移交文书。当时行政部的也没有上班,就没有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我进公司的时候也没有签合同,按惯例年前回家的工资都有全部结算,但公司说我们属于管理人员,1月份的工资要在09年的2月28号来领取。但我2月28号到公司去领工资时公司却说我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故工资不能给我,公司总经理并威胁我说,他还要找我索赔。我想问问,像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我是正确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