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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出资不到位,目前尚未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也未进行清算的,实际已经歇业多年,名存实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十多年前向公民个人借款,出具的借据上盖有其公司的印章,现因该公司的一个出资人(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其公司借款后向出借人多归还了借款,起诉称:“出借人不当得利”。诉讼中其他共同出资人表示不主张权利,由该出资人全权处理。但是,该出资人起诉时并未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而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了起诉。请问: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判?请提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依据?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3-04 21:17: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