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号中午,一雇主的三个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使用人力两轮车拉货物时为避让路窝而拐向路边,车上的货物碰倒我的母亲致伤,4号到县骨伤科医院拍片检查为右股骨骨折,需做髋关节置换手术.8号和雇主及其三个雇员签订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雇主和拉车者各赔偿医药费的40%,两个推车者各赔偿医药费的10%,雇主、拉车者和其中一个推车者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另一个推车者由于在事故发生前给了几个小孩推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签名。2月26号我母亲出院了,当我去找签了名的几个当事人要赔偿费时,他们说协议书上有一个人没有签名是没有效的,故没有按协议书的约定给赔偿费。
请问各位律师:
1、人力车造成人身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2、有一个人没有签名的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
3、如果起诉的话,诉讼主体是否雇主?是否只要求雇主一个人赔偿而不按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赔偿?
谢谢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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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事故,协议有效。如果诉讼,建议把全部责任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由法院审理后确定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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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属于。2、协议有效。3、可以要求在协议上签字的人包括顾主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剩余的部分可要求顾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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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车非机动车,不属于交通事故。
2、协议有效。
3、可以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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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协议有效。可以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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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协议有效。可以起诉雇主。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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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