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所在小区在08年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业主,如冬季不需要供暖,可向物业办写出书面申请,承诺愿缴50%采暖费。我按此要求提交了书面申请,但当时因故未能及时缴纳(当时未被告知该办法的执行期限)。随后因工作原因出差外地,前不久回来后去物业交该费用,却被物业告知该办法已停止执行,目前须缴纳全额采暖费,如不全额缴纳,则每天收取滞纳金,并且不保证09年采暖季的供暖。
我想咨询律师的是,物业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承诺是否有效?物业在业主未享受供暖的前提下,要求业主缴纳全额采暖费是否合法?如果我坚持按照当初的约定只缴纳50%的采暖费,物业方将来强行计算滞纳金或者在下一个采暖期以此为由不予供暖,是否合法?
亟盼律师大人给予指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