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残疾人,在家开了一个商铺,经营日用品及包装食品,最近工商部门检查,在我店铺里发现一瓶豆腐乳和两瓶水果罐头属过期食品,总价值不超过15元,其中豆腐乳在一个星期前已被供货商发现,忘了带走,因为我左侧上下肢关节僵硬,活动不方便,现商铺里所有食品都是由供货商送上门,并亲自摆放,发现要到期的食品就主动调换,现在工商部门也知道我情况特殊,但还要罚我2000元以上款,我心里不平衡,我知道我有过失,但并非故意,,因为进货时供货商答应可以退或调货,所以我更没有必要去见利忘义,在这里我请求你们告诉我,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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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您好,我还有一点不明白,想请教您,法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视为违反行为,而‘经营’我认为在工商行业中泛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种行为,可我并非如此,既然我没有经营,也就不存在违法,不违法为什么还要给予经济处罚,所以我很不理解,过期食品没有及时退回或清出货架,这是我的过错,是否过错也要受到如此重罚,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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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的处理决定合法,但考虑到你的具体情况,可请求工商部门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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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