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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12月进入一家保险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入司三个月后,公司给了一个编制,也就是相当于过了适用期。 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与我订立劳动合同。原因是要做7000元的标准保费(比如一位投保人每年交2000元保费,20年交,那么标准保费=2000元,如果是15年交,那折算标准保费可能只有1200元)。 工作时间是上午8:30-11:30;下午1:30-6:00,但因为公司为了做业绩,经常给业务员设置奖励方案,致使我经常加班,星期六正常上班(包括一些国家法定节假日)收业务员交的投保单,经常加班到11、12点,最迟到凌辰2点多钟才打出租车回家。加班只管工作餐和报销车费,没有加班工资,业绩不好的时候每个月加班3、4次,最多的一次加了半个月的班。 我于2009.2.1日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于当月28日离开公司。 经同事、朋友提醒,让我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我看了新劳动法,但是苦于手上没有证据,每个月加班到财务报销的费用审批单拿不出来复印。 现在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能帮帮我吗?

劳动纠纷
2009-03-02 13: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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