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营企业上班在2008年1月9日到08年10月10日辞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9月4日,9月4日之前就不算在合同内。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而且还从工资中扣500元钱,他们说是什么工服押金给了我一个他们内部编的关于工服押金的规定。更可气的是刚开始没有公休。后来每个月就两天包括法定假,不管什么每月就两天休息。我想请问各位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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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这个案件中,以下方面可能存在违法现象:
1、合同签订日期太晚;
2、工服押金应当退回;
3、工作时间违法;
4、不确定事项可能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单位有没有过错?是否有劳动保险?等等。
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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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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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金是违法的;加班要给加班费,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维权.我作为嘉宾,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时空\\\"栏墓多次讲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向你这种情况我在电台都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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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没签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2月份每月补发一个月工资,双休日按日工资的150%补发,法定假日200%补发,还应补发补偿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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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就两天包括法定假,可以直接申诉,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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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专业劳动律师,你可以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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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押金按法律规定不应该扣的,你可以要求返还,没有休假可以要加班费,并且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反映情况由他们对单位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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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