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下午14时左右,我在南宁友爱中华路口时,被二名青年男子和一位警察拉到朝阳派出所。警察把我带到了二楼的一间会议室,问了我的姓名、地址等情况,同时相应的在电脑上作些修改。后来,警察还问,是你自己怎么进去的、脱还是没脱、对方是什么内裤、给的多少是10元一张还是一张10 元一张50元。对这些问题,我答复,是她招手我就进去了,没脱完,对方可能是白色的,不太记得,在钱上是60元一张10 元一张50元随便吧。警察问我这些问题时,只能是他问什么我就答什么,我只想快点离开。30分钟以后,整个问话就完了,警察就把询问笔录打印出来,指点给我在那里签字,然后从开始拘留15天,罚款5000元下降到仅说罚1500元行.整个过程,我没有看到指证我的女方出现,也没有向我展示什么物证材料,有的只是我和他两人的单独会话。没有给我治安处罚通知书和罚款收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