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五十五岁的纠缠了六年.请问:
1.当时他有老婆,且有同居的女友,但我只知他的老婆是精神病,不知他有同居女友,我搜集到了那时他和同居女友的日记,性生活照片磁带等,可否告他当时重婚?
2.他破坏我了我两个男朋友,我因此去他单位吵过.过程是这样,开始他在办公室,并没有过激的话语和行为,后来他走了,与他的同事吵了两句,我摔了一个计算器,他打了我两拳,后派出所的同志来了,我就走了.
3.吵过后,他给了我八万块,是转账形式,但我至今不清楚是以谁的名义转的.但应该不是他的名义,因为那时他在成都出差,是他那同事办的.请问这两件事联系起来,算不算敲诈勒索?或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如果是敲诈勒索,要坐几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