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08年7月11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3年9月31日。于09年1月开始交的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每周上6天班,但是周六上班没有单独计算加班费的,1月份我们是从3号开始上班,一直到20号晚上,中间一天也没有休息过,给我们发的1月份的工资是用(基本工资/30)*20,今天领导告诉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的周六上班是否应该付加班费?保险应该从集约开始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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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加班支付150%的工资,双休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资,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可以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一个月的解除合同的工资。另外2008年7月、8月、9月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建议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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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加班支付150%的工资,双休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资,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可以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一年一个月的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同志解除合同的工资。另外2008年7月、8月、9月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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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