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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08年7月11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3年9月31日。于09年1月开始交的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每周上6天班,但是周六上班没有单独计算加班费的,1月份我们是从3号开始上班,一直到20号晚上,中间一天也没有休息过,给我们发的1月份的工资是用(基本工资/30)*20,今天领导告诉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的周六上班是否应该付加班费?保险应该从集约开始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有什么补偿?

合同纠纷
2009-03-01 1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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