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13日在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做了无痛人流,之后一直留下后遗症,到现在为止还在治疗,用了很多医疗费!请问,医院有责任吗?
我和我男朋友同居五年,没有注册;2007年12月7日我在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做过一次人流,恢复得好,没有后遗症;但去年8月那次,他手术费用一分钱未出,随后分手!而我手术后一直生病,去过多家医院,都未能治愈,他也未出过医疗费,现在为了治病自己已经无法承担经济费用!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我前男友应该如何承担这些责任呢?我应该采取什么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呢?
我的病相当严重,现在已经无法正常上班,手术的地方一直痛,生活严重不能自理了!
谢谢你!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所以才先在网上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