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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了两年劳动合同,2008年5月25到期了。后来公司就迟迟不与我续签合同。在2008年7月7日早上,公司副总经理阻止我不要上班。我于当天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一年内的周六的加班工资、1个多月的双倍工资。可现在二审判决为:劳动关系未解除,不支持赔偿金,只支持二个月的周六加班工资和双倍未签合同期的工资。此判决是否合理?

劳动纠纷
2009-02-27 14:1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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