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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制,基本工资为2000元,时间是2005年5月30日至2008年5月29日。这三年中,几乎每个月都加班加点,公司也要求我在考勤记录上签名。但每个月只发了基本工资200元。在合同到期之前,我要求公司对我进行补休或补偿我的加班工资。可是,起初,公司说研究研究,但到了5月10日突然说不再和我续定合,也拒绝补偿我的工资。在多次索赔不成的情况下,我于是2008年5月15日向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大队于8月15日书面通知我应申请仲裁,9月5日申请仲裁,但仲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收理。于是,我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公司也承认了加班事实。现在关于补偿期的问题产生了异议,公司说应从9月5日起往前二年,而我认为应按照合同期的三年,最起码也得从合同期结束之日往前二年。请问:本案的索赔期怎么算?我要求的一倍赔偿能得到支持吗?希望能告诉一些相关法律条文,谢谢各位!

劳动纠纷
2009-07-15 0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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