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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6年,我托徐x办理去西班牙的工作签证,在办理期间我通过中国邮政给他汇款300美金,说是办理签证的抵押金,由于很多原因签证没有办下来,而汇出的300金至今也没有返还,而我的手里也只有一张300美金的汇款单,没有其他的证明。而在07年2月27号又通过徐x去马来西亚帮其工作,当时出国是办理的旅游签证,在28号到达马来西亚后,交付徐x2万元人民币,用于办理旅游签证转换工作签证的费用,当时徐x是写的收条,【收条,今收到于x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办理工作签证。徐x 2007年2月28日】在工作半个多月后,签证没有办下来旅游签证到期,必须回国。在回国前徐x有打下工资欠条,【欠条,欠于x工资马币1.075元。徐x 2007年3月22日】。回国后多次去其家里找徐,都没有找到,只由其说是已经离婚的妻子接待,并在这期间内由其妻子分几次偿还了一部分费用(办理去马来西亚的工作签证费用),共计9000元人民币。在收钱过程中,我给其妻子打了收条,但是我没有留备份。

经济相关
2009-02-27 16: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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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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