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2001年陈某单位建集资楼,我父母以陈某名义为我购买一套(当时未签委托协议),共分四次付款。前三次是我带房款同陈某去办理的,交款手据上是陈某名字。在2002年9月我交第四次房款时,可以变更买房人名字,所以收据上是我的名字。四张收据在我这。2008年7月,我让陈某补了一份证明,证明房子是我出资购买。当时未办理房产证。
2003年12月,我与前妻登记结婚。
2004-2005年12月之间,统一办理房产证,单位通知单上要求已婚者提交夫妻双方相关证件,逾期不办后果自负(通知单我已拿不到)。办证时,我声明该房是我婚前购买,要求提交个人证件。办证人员坚持按通知办理,所以我提交了双方证件(当事我前妻并不知情)。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该房归谁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