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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姨妈在广州,她和姨丈有一套房,姨丈08年写了房产遗嘱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说明在他百年后他的财产留给姨妈。就在前些天,姨丈的儿子把神智有些不清的姨丈带了去别处写遗嘱,但他第二次写遗嘱时并没有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请问?这两次立遗嘱那次有效,或那次法律效力更大。

继承
2009-02-26 23: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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