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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京山县华侨企业公司。我是乙方,原是公司职工。我与甲方在2003年5月18日签订了华联商厦职工门面租赁合同。甲方在2005年将公司卖给了第三方,现在第三方根据合同第十条十、甲方企业被他人兼并、解体的和经营不善破产的或按有关规定撤除该门面,造成乙方不能经营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五年之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二十年的租金、十年预付款及装璜费用。五年后按经营时间折算退还租赁费。要求收回门面

合同纠纷
2009-02-27 0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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