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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法人代表口头任命胥某为其业务经理,并说明不发给工资,只有业务提成,代表其公司与另一公司联系业务,由于大部分款项没有交回,其公司一直没有向胥某支付任何工资以及提成,请问,胥某购成职务侵占的主体吗?

刑事案件
2009-03-01 17:09:1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依据《刑法》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你所说情况可以构成该罪主体。
  • 你好!
    胥某属于职务侵占的主体,关健要看,你所述的大部分款项在哪里?如果是另一公司已把贷款支付胥某手中其拒不交付给你公司且数额较大的,涉嫌职务侵占罪。
  • 你好!
    构成职务侵占。
  • 可以构成的
  • 如果这部门款项客户已经支付,而胥某占有己有,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如果涉及公司不给发工资的资金截流,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一般够不成犯罪。
  • 建议尽快联系律师维权,以便最大化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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