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百忙之中打扰了! 我厂是深圳一个日资外来加工企业,我是2000年2月24日进厂,先从一名普通员工做起,上十二个小时班,记得刚进厂是工作850元全包(每月加班时间都超过120小时,记得很少休息。)。2003年后升职副班长,2004年升职班长,2006年升职组长,这期间的工作待遇都有所变化,但是每天都还是上十二个小时班,有4个小时算加班(每月加班时间都超过120小时)。到2006年7月升职组长时公司才开始给我买社保。2007年10月升职为副主管至今,工作时间每星期休一天,每月加班时间至少也超过80小时。现在我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人将在2009年2月28日合同到期遭公司解聘(我们的合同每年一签),我们都对劳动法不是很懂,只知道在我们工作期间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很多规定,请问具体是哪些违反了《劳动法》?2006年7月以前的社保公司是否应补上?合同到期如何给我解聘补偿?公司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是否应给予补偿?
现公司通知我们十年以下的合同到期解聘的人员只给我们补一个半月的工资,让人难以接受,我都做了9年也补一个半月吗?请问下一步我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