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百忙之中打扰了! 我厂是深圳一个日资外来加工企业,我是2000年2月24日进厂,先从一名普通员工做起,上十二个小时班,记得刚进厂是工作850元全包(每月加班时间都超过120小时,记得很少休息。)。2003年后升职副班长,2004年升职班长,2006年升职组长,这期间的工作待遇都有所变化,但是都还是上十二个小时班,有4个小时算加班(每月加班时间都超过120小时)。到2006年升职组长时公司才开始给我买社保。2007年10月升职为副主管至今,工作时间每星期休一天,每月加班时间至少也超过80小时。现在我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人将在2009年2月28日合同到期遭公司解聘(我们的合同每年一签),我们都对劳动法不是很懂,只知道在我们工作期间工厂违反了《劳动法》的很多规定,请问具体是哪些违反了《劳动法》?如何给我加班补偿和解聘补偿?这些加班补偿和解聘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到时我厂解聘人员将会请律师代理此事,若是深圳的律师请给予联系方式,将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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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交或者少交社保可以向社保局投诉,仲裁、诉讼都不会作出实质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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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依法支付你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余如加班费等只要能证明加班时间,均应按规定支付,2007年之有的社保金应补缴,否则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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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应该给予加班费,且加班时间严重违反了规定,你需提供证明你加班时间的证据。07年的社保金应该补缴。公司解聘你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额视您的工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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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