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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与该公司签定了1年的合同,有效期为2008-10-6至2009-10-5,现我已经怀孕5个月,2009年2月4日发现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有流产迹象,开出1个月的病假单要求我在家休养,今天我收到公司寄来的职位调整通知,告知因长期身体不适无法完成原岗位的工作职责,把我的工作岗位换了,并且降低了我的工资,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如提出申诉的话,依照我国那些法律条例可以支持我的申诉?投诉到劳动局的话我是否能得到我的原工资额?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2-24 21: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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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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