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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间本人手上有资源(定单),无资金,A君手上有资金,无行业经验,大家想组建一间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如下:A君出资35万占股比例40%,本人无形资产入股占股比例30%,C君出资15万占股比例30%.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赢利或亏损按比例承担.并且3人名字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列明占股比例.之后大家(本人和A君)一起租办公室,装修,进设备等固定资产后剩约16万流动资金.一切就绪后本人定单到位七月开始运作并开始赢利,一直运作到当年年底.今年初因政策变化想退出.A君的意思是利润按4:3:3分配后公司固定资产和约16万流动资金归A君和C君所有,本人不拥有.原因是本人没有出本钱,这本钱应归还给他们. 补充:当时注册的时候并无纸质协议,A君直接将钱转到本人帐上,显示由我的帐户出资15万占30%的股份。盈利已超过100%。 与A君协商数次未果,并收到威胁短信说本人把他做宝搞,情份已尽,今后莫怪他!

刑事案件
2009-02-24 12:28: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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