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9月5日,客户在我们公司购货共计511804.8元RMB,共收回货款345193.6元RMB,到今天2009年2月23日止,客户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尚欠我司货款166611.2元RMB。
注:客户为菲籍华人,老家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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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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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起诉以后,应该了解客户在国内是否有财产、其公司的住所等情况,以利于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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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完备供货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再中国有财产,可以执行其财产;如果对方还想在中国做生意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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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