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厂里合同到期,厂里不再与我续签,我是08年11月到期。我是04年5月进厂,厂里提前一天通知我结工资,只给我一个月补偿。我不服,到劳动局去仲裁,要求给我4年的经济补偿和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仲裁败诉,说我要经济补偿没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5月1日才颁布,只要5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才几十元钱,又说劳动合同到期,厂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我想问一下律师,劳动局说的有道理吗,如果上法院有多大把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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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前按旧法处理,即工作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2008年1月1日后按新法处理,工作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初步估计,你可以拿到4.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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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以后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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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处理和劳动仲裁的意见是正确的.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合同到期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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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