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2008年10月28日交房款X万元,首付余款于2009年五月底清,贷XX万,办理10年按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规定为“……;2)逾期超过_90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0.01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 ”现我因多种原因,想退房(解除合同)。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合同中中仅规定“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而未规定买受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我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收取违约金后仍不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如我支付违约金后解除合同,已付款项是否应全额退还给我? 另外,如果我在合同规定的"首付余款于2009年五月底清"之期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中九十四条的规定:“(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该条款适用,已付款项是否能全额退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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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合同规定的\\\"首付余款于2009年五月底清\\\"之期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法中九十四条的规定:“(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该条款适用,已付款项是否能全额退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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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违约,所以对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开发商选择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是他的权利,你无权选择。你没有解除合同的主动权,除非你硬是拖着不付房款,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逼开发商起诉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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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