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按计划生育的孕妇,因在医院检查出先兆流产从去年2008-8-28起由医师出具证明,我按照公司管理部门规定的请假流程向公司提出在家请保胎假至今,现单位声称按照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病假待遇的处理办法,只承认我从2008-8-28到2008-11-27日的3个月按病假处理,从2008-11-28起的工资一律按照事假结算并处理。 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病假是说:“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方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不能享受医疗期的,但确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时间休息的(连续休假30 天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公司承认“目前她(我)是属于女性的三期之中,受特殊保护,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提到超过医疗期的按事假处理,所以公司要求我按事假处理是没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任何依据支持的。请法律专家帮我分析一下,有什么法律条文保护我在保胎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民事相关
2009-02-21 19:2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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