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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情况是,去年签了劳动合同,09年元月4号在上班期间手不小心骨折了。公司说算工伤,工资只给了原工资的四分之一,请问这合法吗。等09年过完春节,手康复后回公司上班,公司要求体检,检查出身体血压有点偏高,潜派回家修养。等回家大半月在医院证明血压正常后,准备回公司上班时,公司领导却在那拖延时间,他不明说不需要我,缺暗里基本暗示说不要我,请问这种口头上的说法能成立吗?

合同纠纷
2009-02-18 2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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