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六月以来,我在一家单位开始实习,之前面试时口头要求实习三个月。在同一个职位上有我和另一个人在实习,按照面试时的口头要求是三个月实习期满后选择两人之一继续工作,签订合同,另一个人则离开。实习欺满后,递交了实习报告,单位领导说看完报告再决定,再实习一个月。一个月后未给我们回复。于是我将情况告诉一个同事,该同事代我们询问了领导意见。之后,该同事说领导的意思是再过三个月就是年底,到时候再决定。于是到现在还没签合同。最近的一次例会上,领导说他将选择性得和所有员工续签合同或新签合同。我再次询问同事,同事说领导认为我们两位工作做的不是很理想。有可能不和我们签合同。
在此,我想询问,该单位这样的做法属不属于违反劳动法?在此,我将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另一点,单位发放工资是直接发放现今,若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将如何证明我是此单位员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