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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11.18日转租了一间服装店。于房东签署了一项不平等的条约,就是从2008.11.18号起如半年内再转让就必须赔偿房东1000元精神损失费。由于现在生意难做。想转掉但要陪房东1000元。请问这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09-02-18 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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