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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xx与xx与1988年结合在一起,均为再婚。结合前双方就协商好婚后在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又因双方子女多,为将来子女间不发生财产和房屋继承问题的纠纷,1999年10月经双方再次协商同意,双方的财产和房屋将来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继承,任何一方都不得干涉另一方财产和房屋的继承情况。 特此协议 协议人签字:xx 证明人签字:xxx 1999年10月 此协议于2001年5月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双方与证明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我父亲我父亲婚前的房子为单位福利分房,婚后又搬了两次家,1999年8月房子改革,我父亲自己将房子买下,购房发票日期为1999年8月26日,产权证购房日期为2001年6月9日,房产证填发日期为2003年6月9日。公证书上的地址是婚前第一次的地址,(按我父亲老身份证的地址公证的)产权证的地址为现在的。请问公证书公证的房产有效吗? 请问律师这样的公正书对老人百年以后,财产与房屋与另一方有关系吗?她还有继承权吗?她也有自己的房屋,产权是她本人的。

继承
2009-02-17 18:42: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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