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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与继母1988年再婚,婚前双方协商婚后在经济上各自独立、互不干涉,又因双方子女多,为将来子女间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1999年10 月经双方再次协商同意,双方的财产和房屋将来有各自亲生子女继承,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财产和房屋的继承。并将此协议于2001年5月在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双方与证明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盖了章,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请问郭律师这份公证书有法律效律吗?

继承
2009-02-11 23:17: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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