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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我父亲受人之拖,帮忙请几个人(要2人来了4人,易某主动来的)砍木材,在荣县牛尾装车结束后,搬来一件啤酒慰劳工人,但由于易某腿脚不便,在下车最后一步跌倒,送宜宾县骨科医院治疗后,易某和其家属坚决要求不手术出院,(原因是一游医保证1200元不开 *** 变能彻底治愈)医院方告知其强行出院的厉害关系,并在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达成了赔偿协议,我父亲在完清住院费用4800后,另再赔偿5200现金,易某并保证一切后果自负.但在一月后,因游医医治无效,导致易某病情恶化,再次进入骨科医院手术,花去5000医疗费,并构成6级伤残.   在2009年2月12日,我父亲收到宜宾县法院传票,易某已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我父亲及另一被告姚某(拖我父亲帮忙请人砍伐树木的人)赔偿各种损失7万多元.

民事相关
2009-02-16 2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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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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