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你好!我厂职工王某从2009年2月1日起未上班,本人于2月3日上午9-10前到车间主任处请病假,于2009年2月5日凌晨5点在德州人民医院不治死亡。
就此事请问各位法律专家王某的死亡该如何定性,我厂是否赔偿,如何赔偿?
补充问题:我想知道非因工死亡的时间在法律上有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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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职工不是因工伤造成死亡,贵单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按山东省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向职工家属支付丧葬费、救济费。(德州律师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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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工伤情况,你厂没有赔偿责任.但,其他补偿应该付与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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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