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7年9月份预购利民开发区聚源花园商品房一处。同年10月底进户。08年5月份取得房产证,但是开发商一直都没有到土地局去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无法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证。
我问开发商,开发商一直推脱。无法给出什么时间我能去土地局办理土地证。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这期间开发商破产了或是无法联系到开发商了。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是不是就永远也办理不了了。
请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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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根据购房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合同中并未约定,你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 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如还有疑问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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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配合办理土地证,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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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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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