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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山东滨州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是期房,交房时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9个多平方,跟他们交涉,开发商拿出测绘报告称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当初合同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以上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发生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单价不变。” 我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请高人指点迷津!! 关于这方面的纠纷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房产纠纷
2009-02-19 17:13: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等于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再除以合同约定面积后乘以百分之百)。因该办法第24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中并未约定,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等于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再除以合同约定面积后乘以百分之百)。因该办法第24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有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时,不管该约定的面积误差是否在3%以内还是以外,均应依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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