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我父亲于2009年1.26日【大年初一】晚七时左右下班路上骑摩托与自行车相撞,至面部几处骨折,医疗费共计28000元。是否属于工伤,单位应不应该负责赔偿?如赔偿我们应按什么程序来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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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您父亲是因自行车而受到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骑自行车人的民事责任。如接受该意见,敬请点击“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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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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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否则在事发之日一个月后可以由自己直接提出工伤鉴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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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属于工伤。你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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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应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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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