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女)与前夫1998年结婚,于2002.9.20由湖南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离婚,判定1.儿子由我抚养至18岁,前夫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2.前夫付给我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判决书下达后,前夫拒决执行,在未付一分钱的情况下逃至广州(不知具体位置)打工,强制执行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停滞.本人近几年在多次奔波于湖南及广东之间,在社会各团体的帮助下于2008年12月寻到前夫,并得知前夫已在广州番禺区结婚并有3处房产,车2辆. 前夫于2004年与我又签订一份协议书,自愿付小孩每月抚养费600元,不过至今也未付一分钱,今年我又以此协议书为据向法院主张2004.1至2009.1期间前夫应支付小孩的每月抚养费为600元,法院已受理. 2009.1,我向原湖南法院递交了前夫的现在位置及财产,申请继续强制执行原有判决的钱财,原湖南法院委托广州番禺区法院代为执行.有几处不明之处,依照如上案情向你咨询:

婚姻家庭
2009-02-12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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