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我的父亲因胃穿孔手术,死与医疗事故。由于我父亲工作单位锦州市土杂公司的干预、阻挠,害得我母亲为索取这一结论付出长达15年的上访,1985年医疗事故结论到手,依据当时辽宁省政府的一个文件医疗事故比照工伤处理,我们家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与补偿,我母亲得到的只是当时的低保生活费每月10元钱。
事情过去10多年以后,因为我母亲的生活费连低保都达不到,才知道当时的土杂公司根本就没有执行辽宁省政府指令,没有给我们家一点点的工伤待遇,并且将我母亲用上访15年得来的医疗事故结论{有当时经办人证明}应该存档到永久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人为的销毁、丢失、遗弃、藏匿,给我们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伤害。我想问一问土杂公司应该作出那些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