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济南打工,2007年11月20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经过两次治疗病情相对稳定,2008年12月18日去劳动局做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2月7日劳动局鉴定为六级伤残。现在关于6级伤残一次性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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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6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以上的标注,你可以计算出单位需要支付你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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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较多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如果退出劳动关系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议到当地律所详细咨询,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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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该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因此,你应当向单位主张赔偿。关于数额,建议找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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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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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金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没有签订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我刚办了一个七级工伤的,共赔偿了11万多元, 你的可能赔偿的更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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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