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12月19日晚上,我去天润发超市购物,当时车子停在一楼室内停车场,出来时大概是21:30分左右吧,我把车直接开回了单位车库。第二天当我打开后备箱时发现我的笔记本电脑不在了。车子没在其它地方停放过,只是去了天润发。我就开车到了那晚停车的地方一看正好有一个摄像头对这我停车的车位。我就去了监控室要求看昨天晚上的监控录像,当时值班的一位同志陪同我一起看了有半个多小时,后来确定是在20:38分被人打开了后备箱。他就说:你报警吧!东西是在这儿被偷的。我就报了警,很快花山刑警大队一位姓王的警官就到了现场,并做了笔录。一晃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在这期间我去了天润发的客服,告知了被偷的事情,我只是要求天润发给个解决办法。客服人员说他们只是提供了顾客停车,没有保管的责任。 据我所知前段时间有位江苏的消费者去某商场购物,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出来时发现车辆被盗,和商场协商未果去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商场赔偿该消费者。我想请问:该起案件法院的赔偿依据是什么?我车上物品是在监控探头下被盗的,监控探头所谓“监控”有何功能?超市难道没有失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