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教师,与前夫2004年离婚,有一女儿经法院判决由前夫抚养,双方各承担女儿学费的百分之五十。前夫已结婚并有一子,其妻拒绝抚养我女儿,自2005年女儿一直由我代养跟我一起生活,其父每月供生活费400元,2008年开始每月供生活费700元。2008年6月女儿高考落榜,现在高中复读。女儿是1990年10月18日出生,2008年10月刚满18岁。其父以18岁已成年为理由,不再提供孩子的生活费及学费,(孩子父亲是公务员)请问我该怎样为孩子争取到学费和生活费?孩子正在高考紧张的学习期间,我不想分散孩子的精力,我能代理孩子起诉他的父亲吗?怎样代理?
请张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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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为你的女儿虽然还在校就读,但已经成年,她父亲已经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只能从亲情和道德的角度约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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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满十八周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生父支付教育费,无须生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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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孩子的委托代理人,可以。
你已经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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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