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在一家砖厂订购了一批砖头作自家建房用,并现场支付了全部款项8000元(有一收款收据,上面注明8000元,五万砖),按照当地类似情况交易习惯并口头约定在我家需要的时间运走砖头。08年砖厂主告知他本人不再承包砖厂(实际情况是,地震后,灾区砖块缺口较大,卖了高价),想退回订金。我方不同意这样的处理,将对方告到法院,后判决被告返还订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此时,对方申诉到当地中院,并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什么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
其间,对方一直坚称:“履行过告知义务,而我方一直没有运走砖块,责任在我方”,而实际情况是:对方是向中介人提出过口头告知,但没有很坚决表明不运走就如何,且中介人现场向他说明我方由于宅基地没有批下来,希望缓期履约,对方也未置可否。
请相关专业人士指点,这个纠纷的关键点在哪里,中院的判决会有几种可能。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