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关长吉2000年10月15日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我是甲方(卖方)关是乙方(买方),全文如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工行综合楼631室(位置兰云大厦北侧)卖给乙方,特立此协议,一、楼房作价陆万贰千元整。二、办理房照事宜,由甲方向建房单位申请办理,办理房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如果本房有什么变动情况,由甲方负责。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分别签了自己的名字.由于对他的信任,本协议签完后我在关没有给付房款的情况下就把房子交给了关 。但因为他没有交钱,我不能把办理房证的手续给他。而他却在第二天(2000年10月16日)就把这个房子卖给了孙文学。收了孙给付的房钱62000元。至今没有向我交付一分钱,并一直对我隐瞒这一实情,说是暂时借给孙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